台南市立後港國民中學學生通訊器材使用管理辦法
一、依據:經 109.08.28 校務會議決議辦理。
二、目的:規範本校學生在校期間使用通訊器材情形,期能兼顧家長於上下學期間掌握學生安全以及避免學生因通訊器材使用不當影響學習情形或衍生財物問題,特訂定本辦法。
三、申請方式:
(一)本校學生經家長與導師同意後向教導處訓導組領取申請表(如附表)。
(二)申請者須確實瞭解本校使用通訊器材之規定且願意嚴格遵守。
(三)如家長同意子女提出申請,應共同教育子弟校內正確使用觀念。
(四)申請表經相關單位核准後,始准予攜帶通訊器材(未核准前及未申請者皆嚴禁攜帶),並於規定時間與地點內使用。
四、通訊器材使用規定:
(一)本辦法所指通訊器材泛指一切具通訊功能之 3C產品,含手機、平板、電腦等。
(二)通訊器材使用係為方便學生與家長聯繫、溝通;不得為遊戲、交友、聊天、拍照、攝影及聽音樂等使用。
(三)通訊器材使用時機為上學之前及放學之後,違者取消攜帶資格並依校規處置。
(四)上學與放學間若有緊急事件需使用通訊器材,須經導師或學校老師同意,於辦公室內方可使用。
(五)上課期間通訊器材應關閉,若於上課時使用或發出聲響,第一次將由教導處或導師代為保管至當日放學歸還,並紀錄之,第二次發生將請家長領回,一個學期違規使用累積達三次即終止在校使用通訊器材之權利。
(六)通訊器材由班級統一上鎖保管;遺失、損壞學校恕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七)學生應體認賺錢不易,使用通訊器材應長話短說,以減少通話費用。
五、若學生利用通訊器材滋事或散播不當之媒材,將依情節輕重以校規處分。
六、學校調查通訊器材違規等相關事宜時,學生及家長有義務配合調查。
七、本辦法經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